01
地下管网与基础设施领域
一、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更新改造。主要是更新改造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城市燃气、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重点支持内容包括: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的燃气立管、庭院管道及设施,居民户内更换燃气橡胶软管、需加装的燃气安全装置;政府所属燃气市政管道、厂站和设施;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燃气管道及设施;燃气管道重要节点的监测、预警、处置等智能物联感知设备安装。政府所属、建筑区划内居民共有或所有、专业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供热老化管道及设施。 (2)排水防涝设施建设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改造老化破损、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雨水调蓄设施等。泵站建设与改造。改造或增设泵站,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智慧平台建设。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 (3)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和老化更新改造。重点支持内容包括: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管网分区计量改造、供水压力优化调控、泵站(泵房)改造、管网智能化改造等。 2、保障性安居工程 (1)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的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城市的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超大特大城市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城中村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的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6)棚户区改造(含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7)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通信、绿化、照明、围墙、消防、安防、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以及社区综合服务、养老、托幼、助餐、日间照料、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外与城市主干网衔接的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
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照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高于对应非专业经营单位和工商业用户产权的老化更新改造投资(不包括征地拆迁费 用)的 30%、45%、60%、60%控制,四省涉藏州县和南疆四地州原则上按不高于 80%控制,西藏可达 100%。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
(1)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可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2)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 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30%;(3)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50%。
二、排水设施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本专项支持各级有关城市和县城排水设施建设,主要包括:
(一)排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逐步消除排水管网空白区。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改造易涝积水点周边雨水口,增设雨水篦。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
(二)泵站建设与改造。对于外水顶托导致自排不畅和抽排能力达不到标准的地区,改造或增设泵站,提高机排能力。根据应急预案,按需配备移动泵车等快速解决内涝的专用防汛设施设备。
(三)排涝通道建设。合理开展河道、湖塘、排洪沟、道路边沟等整治工程,提高行洪、排涝能力,确保与城市管网系统排水能力相匹配。因地制宜恢复因历史原因封盖、填埋的天然排水沟、河 道等,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
(四)智慧平台建设。完善城市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加强数据实时采集与传输,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
城市可安排以上四种项目类型,县城重点安排第一种项目类型。
02 农林水草与水利工程 三、重大水利工程等农林水气项目前期工作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及批准印发的政策文件中提出的农林水气重大项目; (1)所称的前期工作主要内容。1)建设规划、工程实施方案等研究和编制;2)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及服务于重大工程的勘察设计等基础性工作;3)涉及工程的重大问题研究及与建设项目相关度较高且确需支持的其他前期工作。 (2)重点支持方向。本专项重点支持中央单位推进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适度支持西部省(区、市)推进的纳入相关规划或重大战略的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项目,支持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承担的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3)中央直管的前期工作项目可由中央投资全额安排。中央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和地方前期工作项目,根据实际实行定额补助,地方项目中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60%。 (1)重点支持领域。包括:包括蓄滞洪区建设工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 (2)防洪排涝工程。包括:江河防洪治理、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海堤工程、水文基础设施等。 (3)水生态治理工程。包括:水土保持、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等。。 (1)重点支持领域。按照项目投资的70%予以支持。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照小(1)型500万元、小(2)型200万元的总投资基数。 (2)防洪排涝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60%予以支持。江河防洪治理工程支持大江大河大湖干流,以及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重点中小河流(包含防洪关系紧密但流域面积不足3000平方公里的附属支流部分河段和回水段)。 (3)水生态治理工程。按照项目投资的50%予以支持。建设内容不含水污染治理、水景观建设等。。 (1)政策支持范围及标准 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淤地坝工程、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中型水库工程、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水文基础设施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2)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50%、60%、60%予以支持。 (3)重点区域排涝能力建设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4)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区别工程正常运行年限和东、中、西、东北地区差异进行支持。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以前建成的项目,以及因发生高烈度地震、超标准洪水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病险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1990年~1999年建成的项目,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主体工程于2000年以后建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国务院作出专门部署等特殊情况下,可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30%、40%、40%予以支持。 (5)淤地坝、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原则上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60%、80%、80%予以支持,在专项建设方案中明确分省投资支持规模。 (6)中型水库工程,在国家支持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总投资的50%予以支持,且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2亿元。 (7)重点水生态治理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项目总投资的20%、40%、60%、60%予以支持。 (8)水文基础设施工程,对东、中、西、东北地区分别按照项目规划控制投资的1/3、50%、2/3、2/3予以支持。 (9)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投资支持比例原则上为100%、80%,其中主体工程于1990年及以后建成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闸)除险加固工程按西部地区相关政策予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建新疆自治区项目,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筹措部分按照有关政策予以支持。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比照中部、西部投资政策地区的建设项目,经综合测算确定支持标准。 03 农业发展与农村环境 六、农业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含单产提升工程)的建设内容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国家黑土地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等要求执行。 (2)现代种业提升项目。重点支持种植资源保护利用、测试评价、种业创新能力提升和制(繁)种基地建设。 (3)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包括动物保护能力提升、植物保护能力提升、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能力提升等工程。 (4)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天然橡胶、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和数字农业。 (1)高标准农田和东北黑土地保护项目。粮食主产省高标准农田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分别为每亩 2400 元、2200 元;其他地区新建和改造提升项目分别为每亩2200 元、2000 元;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亩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作出差异化调整。玉米、大豆单产提升工程分别为每亩300 元、400 元。优先支持将东北黑土区、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的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统筹支持油料、糖料蔗、新疆优质棉等生产基地建设和盐碱地综合利用。 (2)现代种业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 70%、80%、90%、90%;测试评价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除三大国家级育制种基地以及国家级分子育种平台外,种业创新能力提升项目和制(繁)种基地项目为核定总投资的 40%,且最多不超过 3000 万元。 (3)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的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比例,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 60%、80%、90%、90%。 (4)农业行业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央单位和西藏自治区项目比例为 100%。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项目的补助比例,农业科技创新、数字农业创新中心及分中心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70%、80%、90%、90%,数字农业创新应用基地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分别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40%、50%、60%、60%,天然橡胶和直属垦区公用基础设施为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 80%。。 七、乡村振兴(和美乡村建设及县域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和美乡村建设方向 重点支持东北地区、中部地区(含河北省)和西部地区(含海南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份,聚焦未来将长久存续、人口集中的行政村(含农林牧场,其中: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排常住人口在1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其他省份安排常住人口在2000 人以上的行政村) (1)村庄公共设施,主要是村内道路、公共照明、公共绿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是整村或联村集中式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以及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管道建设。 (3)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是生活垃圾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协同推进农村有机生活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就地就近就农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八、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农村电网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 110 千伏及以下电网设施(含用户电表)。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是指新建变电站、线路(原则上不含入地电缆)等农村电网设施,离网型局域网设施,或对已运行农村电网设施局部或整体就地或异地建设、增容、更换设备等, 重点支持脱贫地区兼顾其他地区,进一步优化农村电网网架结构, 提升装备智能化水平,满足农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接入、消纳需要, 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构建与乡村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电网。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实施重点是农村中低压配电网及离网型局域网,兼顾农村电网各电压等级协调发展。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项目划分,35 千伏及以上以单个项目、 35 千伏以下以县为单位。 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中央资本金比例为: (一)西藏为 80%; (二)新疆 54 个边境县脱贫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四省(四川、云南、青海、甘肃)涉藏州县,四川省凉山州、云南省怒江州、甘肃省临夏州,为 50%; (三)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内蒙古东部地区,为 30%; (四)中西部其他省份,以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享受西部待遇的地区为 20%。 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向脱贫地区和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 04 冷链物流与粮食安全 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2)中央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2)中央储备棉花、食糖直属库仓储设施项目。 (3)与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配套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以及位于粮食物流重点线路、节点上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 (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国家支持的其他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政策支持标准 十、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物流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重点支持已纳入年度建设名单的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和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设施补短板项目,包括多式联运转运场站项目,高标准公共仓储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保税仓储设施项目,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和信息化提升项目,应急物流设施项目等。 (2)冷链物流设施项目。重点支持冷链集配中心项目,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 (3)城郊大仓基地项目。重点支持城郊大仓基地范围内的基础性、公共性、公益性补短板设施项目建设,包括高标准公共仓储、分拨配送设施新建、改扩建及智能化改造项目等。 单个项目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的30%。 05 污染防治与节能降碳 十一、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支持“双碳”领域技术水平领先、减排效果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项目建设,重点支持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项目。支持国家碳达峰试点城市和园区使用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示范项目。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项目建设。 (2)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数据中心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供热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升级改造,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以及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玻璃、废橡胶、废旧汽车、废旧电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纺织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废弃物循环利用。支持退役设备再制造。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利用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以竹代塑”产品生产、废塑料回收利用。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支持生物质能源化利用。 (1)列入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的,参照技术攻关管理并按支持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2)其他碳达峰碳中和先进技术示范及应用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节能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控制, (3)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支持资金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4)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06 生态修复与环境保护 十三、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十四、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资金。支持纳入《推进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通知》的领域,包括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土地整治与污染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流域水环境保护治理、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修复。 (1)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着眼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重大战略重点支撑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支持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进行系统性、整体性修复,完善生态安全屏障体系,整体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 (2)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地区开展历史遗留和责任人灭失的废弃工业土地和矿山废弃地整治,实施区域性土地整治示范,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修复人居环境。 (1)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总投资10亿元—20亿元(不含20亿元)的项目奖补5亿元;工程总投资20亿元—50亿元(不含50亿元)的项目奖补10亿元;工程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20亿元。 (2)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奖补3亿元。 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十五、生态保护修复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双重”“三北”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括营造林、退化草原修复、湿地保护修复(主要支持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湿地保护基础设施、退化湿地修复、科研监测等建设内容)、沙化荒漠化石漠化治理及水源工程、节水灌溉、谷坊等小型水利水保设施等建设内容,并对项目内的木本粮油基地予以统筹支持。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包括森林草原防灭火、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及攻关、管护站点、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监测监管评估系统建设等。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等。 (4)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包括重点地区绿化、林业科技创新能力、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等。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以畜禽养殖大县为重点,支持畜禽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建设。 (6)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以长江、黄河流域为重点,兼顾其他重要流域,优先选择水环境敏感区和粮食主产区,重点支持农田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7)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以长江流域“一江两湖七河和332 个水生生物保护区”等禁捕退捕县(市、区)为重点区域,重点支持珍稀濒危物种资源保护、关键栖息地保护及修复、渔政执法能力建设、水生生物资源及栖息地监测、水生生物保护技术能力提升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8)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以牧区和半牧区省(区)为重点,支持高产稳产优质饲草基地、现代化草原生态牧场或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优良种畜和饲草种子扩繁基地、防灾减灾饲草贮运体系等方面基础设施建设。 (9)其他项目,包括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印发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农业绿色发展等方面规划内的相关项目。 (2)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其中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东北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60%、70%、80%、80%,其中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最高不超过新建50 万元/公里、改造30 万元/公里;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40%;管护用房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新建或重建改造35 万元/个、加固改造或移动管护用房25 万元/个、功能完善10万元/个。 (3)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 (4)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其中重点地区绿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国有林区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80%;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定额支持标准为一级站40 万元/个、二级站30 万元/个。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50%,同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3000 万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每个县支持总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每个县支持年度金额不超过5000 万元。 (6)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东部、中部、西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分别为40%、50%、60%。 (7)由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央单位和西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比例为100%(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草种基地建设及其他定额支持项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及草原畜牧业转型升级项目除外);其他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项目参照项目所在地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标准执行。 (8)其他建设项目,依据相关建设规划或方案明确的支持标准执行。 (四)政策详情:中央预算内—04生态保护修复专项。 07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 十七、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十八、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支持方向主要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生态保护修复、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旅游业发展、全岛封关等风险防控、重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以及重点功能平台建设等项目。 (2)专项投资重点用于支持体现中央战略意图、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既有资金渠道无法支持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重大项目,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外溢性强、社会效益高领域的引导和撬动作用。 (1)中央单位非经营性项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全部由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 (2)地方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既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标准确定相同领域项目的补助比例; (3)没有可参照标准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 资80%的比例进行补助。 (4)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按不超过总投资 1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印发《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21〕111号)。 十九、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对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单中整改成效明显的地方予以支持,用于问题整改直接相关的投资项目。 (2)长江生态环境污染治理“4+1”工程项目。具体包括: 1)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纳入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的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嘉陵江上游尾矿库治理项目;支持其他区域的尾矿库安全环境防控和生态修复项目。 2)船舶污染治理项目。支持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支持沿江11省市。 (3)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支持保障和提升湿地功能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 (4)协同推进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工程。具体包括: 1)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以赤水河流域、三峡地区为重点,支持沿江省市生态环境系统治理修复项目及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2)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以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示范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地区为重点,支持具有较强示范效应的绿色发展项目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支撑配套项目。 (5)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包括原绿色交通方向明确支持并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 其中,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其他区域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支持长江经济带中西部8省市以及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的地区。 (一)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尾矿库治理项目、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对中、西部地区分别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60%予以支持。原则上单个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尾矿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湿地保护和修复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单个生态环境系统整治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2亿元,单个绿色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规模不超过1亿元。 (二)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项目均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予以支持。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政策的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的建设项目,支持标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所指项目总投资,均不包括征地拆迁费用。 08 高技术与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支持范围为中西部、东北地区国家级新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设立的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范围内的重点园区。本专项主要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提高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能力,提升产业发展水平。重点支持方向包括: (1)园区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园区内道路、桥梁、供热、供气、供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 (2)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主要包括园区产业配套的产业孵化基地、检验检测中心等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平台项目。 二十一、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范围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9市,优先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等。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港澳元素较为突出的科技创新平台、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平台、内地与港澳合作办学的高等院校、连接内地与港澳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及其主要配套工程以及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标志性或重大意义的其他领域项目。 (2)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二)政策支持标准 (1)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 (2)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 (3)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二十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原则上不低于2亿元(其中,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 1 亿元),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 15%安排专项资金(其中,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比例为 20%、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建设项目资金安排比例为10%)。 09 社会领域与民生保障 二十三、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基础教育。支持教育基础薄弱县、人口流入地、产粮大县等的普通高中建设,支持原国家级贫困县、产粮大县等地区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办幼儿园建设。 (2)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支持中高等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一批高水平、专业化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 (3)高等教育。支持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国家基础研究创新中心建设、在京高校疏解及南疆高校建设、中西部高校(含部省合建高校)建设、优质医学和师范院校建设、本科高校学生宿舍建设。支持“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支持高校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中外合作办学。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于投资限额规定如下: (1)普通高中项目,每所高中支持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 (2)中学购置实验设备,以省(区、市)为单位整体批复、整体招标采购,每省(区、市)每年支持额度不超过1亿元。 (3)“双一流”高校新校区建设,结合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每所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30亿元;科研能力建设,“双一流”高校支持额度不超过6亿元,其他高校不超过 2 亿元;高校学生宿舍建设,“双一流”高校结合宿舍缺口面积测算支持额度,其他高校每校支持额度不超过2亿元;符合条件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建设,根据办学规模、建设规模等测算支持额度。 二十四、教育强国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共实训基地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类别,统筹推进公共实训基地项目建设。其中: (1)省级公共实训地级建设:围绕推进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重点地区建设有效辐射周边区域、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服务中高端产业发展需求的省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省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 设省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 2 个。 (2)市级公共实训地级建设:在产业集中度较高、技能人才供需矛盾突出的地级市,建设服务当地产业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市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 1 个。 (3)县级公共实训地级建设:在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走在前列、劳务品牌建设成效好的县 (市、区),建设服务产业发展、劳动者技能提升的县级公共实训基地。每个县级行政区内本专项支持建设县级公共实训基地原则上不超过 1。 (1)投资比例管理要求: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 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2)投资限额管理要求:省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1 亿元,市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7000 万元,县级公共实训基地项目的支持上限为 3000 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公共卫生应急和救治能力提升,包括规划布局“平急 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超大特大城市以及有条件的大城市相关应 急保障医院建设等; (2)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包括县域医共体建设、公立医 院病房改造提升等; (3)重点人群健康服务补短板; (4)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 (5)产粮大县医疗卫生项目。 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60%的比例进行支持。其中,“平急两用”应急保障医院、省级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病区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万元、2亿元;定额支持项目、产粮大县方向另行规定。 (2)国家级自然遗产保护展示。包括国家公园等自然科普设施建设、重要自然遗产地保护展示。 (3)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展示。包括大国重器配套宣教设施建设、重大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对中央单位项目,原则上按照核定总投资予以足额支持。 (2)原则上东、中、西、东北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项目分别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下同)40%、60%、 80%、80%的比例进行支持。 (3)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 (4)东、中部地区未实现国家垂直管理的国家公园相关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 80%的比例进行支持。 (5)享受其他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儿童福利设施、未成年人保护设施的支持范围调整为 “支持省级、地市级及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较多且有需求的县”。 (2)优抚医院床均建设投资调整为“按不超过 30 万元(含 设备购置)测算”;省级盲人按摩医院项目可一并或另行按照每 床不超过 18 万元的标准申请设备包定额补助。(设备购置均为可 形成固定资产的非一般经费类设备) (3)新增大运河国家步道支持方向,每公里平均总投资按 不超过 400 万元测算;新增青少年足球训练中心建设支持方向。具体遴选及支持标准均另行制定。 (1)中央预算内投资对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东北 地区(含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享受中、西部政策的地区)分别不超过平均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仅为工程建设投资)或床位平均建设投资(简称“平均投资”)40%、60%、80%、 80%的比例进行支持(定额支持项目除外)。 (2)对低于平均投资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原则上给予上述相应比例支持;对高于平均投资的项目,超出部分投资请各地自行解决。 (3)对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精神卫生福利设施、优抚医院、光荣院的改建项目,支持额度在上述支持标准的基础上减半。 (4)西藏自治区、南疆四地州、四省涉藏州县项目最高可在中央预算内投资限额内全额支持。 (5)享受特殊区域发展政策地区按照具体政策要求执行。 10 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 二十九、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提升(应急救援及安全生产方向)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专项主要支持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和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项目。 (1)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主要支持国家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战训基地建设项目。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以及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有关规划,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3)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主要支持交通运输部直属或派出的海事、救捞、长江航务、珠江航务等单位实施的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监管通信指挥系统、监管救助飞机船舶及基地、溢油清除和抢险打捞装备、技能训练和技术鉴定系统等项目。上述项目原则上应纳入我委与交通运输部联合编制的相关规划,包括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交通运输支持系统五年建设规划或相关专项行动方案等。 (1)应急救援中心建设方向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 (2)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方向中,对于矿山重大事故防控技术支撑基地等重大项目,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政府投资条例》规定的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应急管理部垂直管理的矿山安全生产监察能力建设项目,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全额支持。对于中西部地区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重点工作部署需要适时组织启动,具体安排、投资支持比例等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的工作通知为准,地方采用直接投资方式安排。 (3)水上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方向采用直接投资方式予以支持,其中,对行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予以全额支持;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准公益性项目,原则上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80%的比例予以支持。 (一)政策支持范围 (1)灾后恢复重建方向。主要用于遭受地震、台风、暴雨洪涝、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灾后恢复重建。 (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主要用于支持多灾易灾地区的地市级和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支持多灾易灾地区提升灾害风险防范能力、减灾和应急救灾保障能力方面的项目建设。 (1)灾后恢复重建方向的年度投资计划采用切块方式安排。国家发展改革委向各地方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 (2)综合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方向的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安排,投资支持标准按以下执行: 1.西藏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自治区南疆四地州支持比例按项目总投资的100%执行; 2.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涉藏州县,新疆自治区其他地区支持比例不超过90%; 3.西部其他地区、东北地区、中部地区、东部地区支持比例分别不超过70%、70%、50%、30%。 项目投资支持基数不含征地费等。 三十一、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建设内容: (1)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以防范重特大事故为重点, 开展瓦斯、火灾、水害、顶板、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完善综合防治措施,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开展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加强职业健康保护等。 (2)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 自动化技术装备和信息基础设施,减少井下高危岗位作业人员;建设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和瓦斯、水、冲击地压等灾害预警系统等。 (3)创新变革煤炭生产方式。推广应用充填开采、保水开采等煤炭绿色开采技术装备,推广矿区煤层气地面抽采、关闭煤矿瓦斯抽采,改造建设瓦斯综合利用设施,加大瓦斯综合利用, 促进煤炭生产方式创新变革;支持煤矿内的存煤设施改造,提升煤矿生产弹性。 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条件、灾害严重程度和煤矿企业 生产经营状况等因素,将全国产煤地区和中央企业分为三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的地区(中央企业)平均比例执 行以下上限控制标准。 第一类:河北、江苏、山东、福建地区和中央企业,不超过 15%。 第二类: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地区,不超 过 20%。 第三类: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超过 25%。 单个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三十二、气象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气象卫星工程。 (2)人工影响天气工程。主要用于国家级和区域中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建设等。 (3)海洋气象综合保障工程。重点用于飞机综合探测系统、探空系统、自动气象站等仪器及其保障设备,统一开发部署的业务系统和信息网络平台等。 (4)气象雷达项目。主要用于气象雷达主机设备、系统配套及其保障设备设施、应用软件及研发系统、资源共享平台、技术支持等。 (5)信息化工程。主要用于高性能计算系统的更新迭代、构建中试仿真环境及其基础资源扩充、气象通信网络建设等。 (6)观测站网工程。主要用于全国布局的气象观测装备的新建和更新,以及观测保障能力建设等。 (7)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服务工程。主要用于气象灾害预报预测业务支撑平台的升级、统一开发部署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业务系统、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业务系统等。 (8)气象基层台站能力提升项目。主要用于地(市)级和县级气象部门基层台站基础设施能力提升等。 11 交通领域基础设施 三十三、铁路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2)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欠发达地区。 (3)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1)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30%安排。 (2)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15%。 (3)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4)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20%。 三十四、水运专项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内河高等级航道项目。包括航道整治和疏浚项目。 (2)通航建筑物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船闸和升船机建设项目。 (3)航电枢纽项目。原则上为与航道规划等级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航电枢纽建设项目。 (4)内河高等级航道配套设施项目,包括长江干线范围内航道维护疏浚船舶基地、航标维护基地、航道维护码头建设等项目。 (5)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港航道、防波堤、锚地建设等项目。 (6)长江船舶受电设施项目。包括各类使用岸电的长江船舶受电系统项目。 项目安排的优先顺序为:内河航道、通航建筑物、航电枢纽项目、沿海重点港口港航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十五、水运专项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一)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支出。是指用于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公路界河桥梁(隧道)、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二)西江航运干线支出,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支出。是指用于由中央委托地方实施的西江航运干线新建、改建、扩建支出。在事权改革到位之前,相关支出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现有资金渠道执行。 (三)普通省道、农村公路支出。普通省道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普通省道新建、改建、扩建、危旧桥梁(危隧)改造、安全生命防护和精细化提升等支出。 (四)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1)公路界河桥梁(隧道) (2)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设施 (3)西江航运干线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 三十六、水运专项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1)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支出。是指国家公路网规划、公路发展规划等明确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2)国家级口岸公路支出。是指连接国家级口岸公路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3)内河高等级航道(不含长江干线)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内河高等级航道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4)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支出。是指全国港口与航道布局规划、水运发展规划等明确沿海港口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由中央承担支出责任部分的支出,主要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支出。 (5)综合交通融合发展支出。是指对符合《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以及综合交通枢纽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要求,促进综合交通一体化融合发展的国家综合货运枢纽及集疏运体系、综合客运枢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6)交通运输安全应急保障支出。用于支持提升交通运输行业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水平,及时保障和恢复交通运输正常运行而实施的项目,主要包括启动国家自然灾害救灾应急响应等相关重大灾害的公路应急抢通和普通国道灾后恢复重建支出、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水路应急抢通支出。 (7)交通运输智能化数字化信息化支出。用于支持按照信息资源整合共享及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构建智慧交通体系的相关建设项目。其中,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支出采用竞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支持范围,分档支持。具体政策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9)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的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1)国家高速公路。 (2)普通国道。 (3)国家级口岸公路。 (4)内河高等级航道。 (5)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7)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 (8)应急抢通支出。 公路应急抢通按照灾情等级分档支持。 12 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十七、数据要素中央预算内政策 (一)政策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领域在“数据要素×工业制造、交通运输、电力能源、现代农业、医疗健康、金融服务、气象服务、商贸流通、科技创新、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城市治理、绿色低碳”等行业和领域内。 (二)政策文件:国家数据局等1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数据要素×”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建设
)重大装备产业化应用和迭代升级
)医疗器械和药品高端化发展
)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
)废旧资源高值化利用